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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公告 明确加工贸易台账保证金缴纳方式

|日期:2007-9-11

  

    商务部、海关总署、银监会2007年9月5日发布第71号公告,规定允许加工贸易企业可以现金、保付保函等多种形式缴纳台账保证金。 
    
    此前于2007年7月23日,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第44号公告,规定东部地区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管理。本次发布第71号公告,进一步明确了台账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缴纳保证金具体操作办法仍按
《关于加工贸易企业以多种形式缴纳税款保证金实施办法》《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账“实转”联系配合办法实施细则》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来源:商务部产业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