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将我的房屋出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作者:曾建国
曾律师:你好!
我和三位朋友在2006年10月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主要业务是进行国内贸易,包括代理等。由于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经股东会的讨论,大家一致同意与另外两家公司合作,成立新的股份公司。其中一家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乙公司),另一家是房地产企业(以下简称丙公司)。甲、乙、丙三家公司于2006年12月8日签订新的股份制公司成立协议,新公司的名称为上海市世纪投资顾问股份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其中,我们公司出资200万元,乙公司出资200万元,而丙公司出资100万元。
根据股份公司成立协议的有关规定,该500万元在协议生效后,2个月之内到位。我们公司根据该协议已经按时到位,丙公司也已经到位。但是,乙公司由于其公司内部人事任免等种种原因,在协议规定的期间内,只到位100万元,还有100万元迟迟不见踪影。新的股份公司到2007年4月1日,已经办理了有关工商手续,同时,有关的业务也已陆续展开了。
由于新成立的公司是由我发起,我原来的公司股东并不同意出资,实质上是由我以公司的名义一个人进行投资。由于我也没有现金,因此,以自己的商品房作为抵押筹足资款。
如上所述,新的公司已经开始运作。但是,由于资金未完全到位,给公司的运作带来了一些问题。前个月,新公司的总经理在没有得到我同意的情况下,将我的抵押房屋进行出售,理由是由于有一笔买卖要做,而一时没有资金,所以,与客户协商,将该房屋出售,以解决资金不足的问题。我不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否正确,但是,有一条我是清楚的,即我的个人利益受到了侵犯。那么,从法律上我是否还有救?谢谢!
张艺方
2009年1月5日
张先生:
从你的来信中,我们不难发现,有二个问题需要解决:其一,有关投资以抵押物的方式进行是否可以;其二,公司将你的抵押物,即房屋出售是否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我们先来谈一下第一个问题。
以抵押的方式进行投资是否可以。这是一个比较难判断的问题。说可以,那么按照我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抵押是不能作为投资的。因为,抵押物的所有权在你的手中,而不是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也就是说,公司将你的房屋抵押着,充其量只不过是占有你的房屋,而不是房屋的所有者。投资的法律含义是:对于投资人来说,将其所投的资产到公司后,那么,该部分资产的所有权就应当是公司的,而不是投资人所有,否则,就没有进行投资,这一点是十分确定的。如果你们的公司《章程》中有此规定,你们公司的所有投资人均同意你以抵押物作为投资,而其它的投资不算在你所投资的全部,那从这个意义上说,是可以作为投资的。但是,这里要强调的一点是:抵押不能作为长期的投资方式进行下去。为什么要这样说?因为抵押的法律含义这样规定。所谓的抵押权是一种约定的担保物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其财产折价或就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抵押权是属于公司的,而债务人就是你本人了。在搞清楚这个前提的情况下,第二个问题就比较容易解答。
公司将你的房屋进行出售是否符合法律,这里有一个前提条件,如果这个前提存在,公司将你的房屋出售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反之,公司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我们可以这样分析,你的投资没有到位,为此,将自己的房屋进行抵押,抵押是一种物的担保,担保什么?担保你进行投资,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你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那么,公司是可以将你的房屋进行出售,并在出售所得款项中优先受偿,并将这一部分受偿款作为公司的投资款项进行对外经营活动,这一点是受法律保护的;如果在规定的时间内,你们之间已经约定不能将你的房屋进行变卖,那么公司的出售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为什么?我国《合同法》规定:出售方,即卖方应当将其所拥有的标的物转移给买方,买方支付对价的款项。也就是如果出售方,在没有取得你房屋的所有权之前,出售的行为是不受法律保护;也就是说,抵押在没有具备变卖的前提时,公司没有权利变卖你的房屋。反之,公司就有权利了。
因此,不能简单地回答你公司将你的房屋进行出售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而是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进行不同的认定。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房屋的抵押是要进行有关的行政登记手续的,不是说变卖就可以变卖。不知道你所谓的抵押是否属于真正意义上的抵押,还是你们几个人自己认为的抵押。
曾建国
201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