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律师,您好!
我的一位专做外贸生意的朋友最近碰到一件事,去年,上海浦东新区有一家比较有实力的民营企业老板想通过社会公开募集资金,并准备在有条件的前提下上市。(该老板的公司不便公开)这位朋友通过熟人关系,也想参与。该公司作为新的公司的发起人,在其招股说明书中承诺,从2006年12月1日至2007年1月31日的两个月内首批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5500万元后,即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由于是进行内部募集,也就是所谓的内部股,为此,在公开募集前,5500万元资金基本上已经到位,向社会公开募集只不过是作秀而已。
但是,募集的资金到位后,该老板既没有进行验资,也没有按招股说明书所承诺的召开发起人会议。后来,我通过关系了解到,该老板将该笔资金已挪作其原来的公司使用,我的朋友感到这样下去可能会发生经济损失,为此与老板协商,要求将其认购的部分股份资金300万元退回,并支付利息。但是,却遭到反对,理由是:对新的股份公司的投入是自愿的,这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不能随便抽回,否则要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听了老板的说法,我朋友咨询了有关律师,他们的意见基本上同意老板的说法。我朋友感到,不退出将面临风险,退出却要承担有关法律责任,更不用说要回利息了。我朋友很于无奈,在法律上我们感到很困惑,该如何处理是好?
欧阳小红
2008年3月2日
小红同志:
从目前来看,你朋友的心情是可以理解的。一方面,自己的资金已经投下去,但又发现有风险;另一方面,投下去的资金不能马上要回,至于利息就更不用说了。对于这样的困惑,任何一个投资者都会感到胸闷。
读了你的来信,我觉得你反映的是两个问题:第一,作为投资者,对于已经支付的股款能不能请求返还?第二,对于自己的要求法律是否支持?
我现在就回答你的这两个问题:第一,作为投资者,对于已经支付的股款能不能请求返还?
可以这样说,既可以又不可以。关键是看法律条件是不是具备。返还与不能返还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比如你在信中所说的情况,我认为是可以请求返还的。这里具备了这样一些条件:1.作为投资者,你的朋友已经支付了认股款项;2.该老板也已经募集到了应当募集的全部资金;3.召开发起人会议的时间已成过去,并且,该老板并没有在法律上存在不能召开发起人会议的因素。因此,你朋友要求返还已经投入的资金,是完全可以的。让我们看看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第九十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过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的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据此,你朋友的要求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第二,对于自己的要求法律是否支持?
法律规定是十分明确的,因此,你朋友要求返还认股款是有法律依据的。同时,你朋友要求该老板在返还认股款的同时,加上银行利息也是有法律根据的。至于有关律师说你朋友的要求是没有法律依据,不知道他们的依据又是什么?
问题谈到这里,已经比较清楚。也许,你还要问,如果该老板没有钱返还该如何办?或者是该老板长期“失踪”,能不能以该老板非法集资罪报告公安机关?第一个问题,其实是偿付能力问题,而不是法律救济问题。你的来信反映出,该老板已经募集到了全部的认股款,这又如何解释?这可能是一种假设。因此,从现有情况分析,钱返还不出不是事实。第二个问题,也是经常会有人提及的问题。这是民商事的法律关系与刑事犯罪的法律关系问题。从情况分析,还不能轻易判断该老板就是非法集资。当然,也不能排除有这种可能,关键是要视具体情况加以判断。但在现实生活中,非法集资以进行内部股票认购的情况也是经常可见的,一般的投资者应当引起重视。
曾建国
2008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