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圆仲裁员:
您好!我们是一家中国进出口公司,与一家境外贸易公司签订了多个来料加工合同和一般贸易合同,由于对方未及时付清各份合同项下余款,我们准备提起仲裁申请,追索拖欠款项。经我们了解,对方可能要申请破产。有人告诉我们,可以适用仲裁中的简易程序来解决纠纷,这样在时间上将更快捷,但我们不知简易程序和其他程序有什么区别,各有什么特点,能否请您简要概述一下这方面的情况,以便我们作出选择。期待您的回复。
读者 江先生
2008年3月5日
江先生:
您好!
您所了解的简易仲裁程序确实存在。目前,各仲裁机构在其自行制订的仲裁规则中都会对此作出规定。以下我想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05年5月1日起施行的版本,下称《仲裁规则》)为例,作一简要介绍,也对不同仲裁程序的适用作一简要比较。
1. 适用情形不同
如果当事人没有另外约定,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适用普通程序;凡是争议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或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并经一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征得另一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的,适用简易程序。
2. 仲裁庭的组成不同
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庭分为独任仲裁庭和合议仲裁庭两种。独任仲裁庭由一名仲裁员组成,合议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庭的组成形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由一名仲裁员组成独任仲裁庭予以审理。对于其他大部分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一般由三名仲裁员组成的合议庭审理。
3. 答辩和反请求的期限不同
国内案件以及简易程序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20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涉外普通程序案件的被申请人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向仲裁委员会秘书局(处)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明文件。被申请人可以对答辩进行补充或修改。被申请人应当在仲裁庭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答辩材料。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仲裁庭有权决定是否接受逾期提交的答辩书。
被申请人可以在仲裁程序中提出反请求。反请求最迟应在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45天内(涉外普通程序案件)、20天内(国内案件、简易程序案件)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认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此期限。
4. 首次开庭通知的时间不同
仲裁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日期,由秘书局(处)于开庭前20天(涉外普通程序案件)或15天(国内案件、简易程序案件)通知当事人。但第一次开庭以后的开庭审理日期以及延期后开庭审理日期的通知,不受20天或15天期限的限制。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必须在开庭前10天(涉外普通程序案件)或7天(国内案件、简易程序案件)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局(处)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5. 作出裁决的期限不同
普通程序中作出裁决的期限为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涉外普通程序案件)或4个月内(国内案件)。简易程序中,仲裁庭应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仲裁庭要求,并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裁决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从你所反映的情况来看,你们可能更关心的是如何尽早地获得仲裁裁决。根据上述对“作出裁决的期限不同”的介绍,适用简易程序下的仲裁裁决作出时间要短于普通程序。你们可以按欠款的不同类型或各合同纠纷不同组合的方式使仲裁请求的标的金额低于人民币50万元,以简易程序进行仲裁,早日获得仲裁裁决。当然你们还应综合考虑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不同特点以作出选择。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员 方 圆
2008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