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出口管理新办法实施
本刊资料室
|日期:2007-4-17
2006年9月18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1号《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暂行)正式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6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仍按《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0号)执行。《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0号)自2007年1月1日起废止。
《纺织品出口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出口国指最终目的国(地区),加工贸易出口指实际报关出口国(地区)。
本办法适用于一般贸易、易货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补偿贸易、进料加工、保税工厂和其他贸易方式的纺织品出口许可管理。有关转口贸易管理、通过外发加工方式在内地加工且原产地非中国内地的纺织品不适用本办法。
从境内区外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且属于《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的纺织品,海关不验核许可证,待上述货物实际离境申报时,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口到实行纺织品临时出口管理的国家(地区)的,海关凭许可证办理验放手续。
《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的纺织品经出口监管仓库(出口配送型)出口的,海关在入仓环节验核许可证,并在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离境)出口至《管理商品目录》指定的国家(地区),不得留在境内。
对《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的纺织品采取许可证制度
有关国家或地区对我实行限制的纺织产品、双边协议规定需要临时进行数量管理的纺织产品被列入《管理商品目录》。《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的纺织品,实行临时出口管理制度。商务部授权许可证事务局统一管理、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的《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发证工作。发证机构名单、许可证样式和专用章由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另行公布。
对外贸易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在出口《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的纺织品前,应当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审批手续,并申领许可证,凭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分配方式
《管理商品目录》所列纺织品的临时出口许可数量,通过业绩分配、协议招标等方式配置到各经营者。具体类别和数量由商务部另行公布。业绩分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协议招标的具体规定,由商务部根据本办法另行公告。如遇市场变化剧烈、出口许可数量使用率过低或出口秩序混乱等特殊情况,经纺织品出口行业商协会提议,商务部可采取本条第一款规定之外的临时性措施,以恢复正常的出口秩序。
“办法”特别强调,经营者应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和环保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经营活动。否则,将被取消资格。
业绩分配:业绩分配部分以相关商品出口实绩为依据,按下列计算公式确定经营者海关出口实绩项下的临时出口许可可申请数量(以下简称可申请数量):
S=T×(70%×Q1/M1+30%×Q2/M2)
S为经营者可申请数量;T为确定的全国临时出口许可总量;Q1为经营者对设限国家(地区)出口实绩;Q2为经营者(Q1≠0)除设限国家(地区)之外的对全球的出口实绩;M1为全国经营者对设限国家(地区)出口实绩;M2为全国经营者(Q1≠0)除设限国家(地区)之外的对全球的出口实绩。
各类别商品的最低可申请数量由商务部另行公布。凡根据上述公式计算的可申请数量低于最低可申请数量的,经营者可申请数量为零;低于最低可申请数量的剩余数量按业绩优先的原则分完为止。
确定经营者相关商品出口实绩的依据: 1、按照中国海关十位税则号项下的出口统计数据;2、统计时间范围为临时出口许可数量使用年度之前的12个月;3、一般贸易、加工贸易的出口实绩均按中国海关出口统计金额的100%计算;4、西部地区企业的出口实绩按中国海关出口统计金额的150%计算,中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的出口实绩按中国海关出口统计金额的130%计算;5、拥有多家子公司、分公司或者控股公司的集团型企业,按照实际的经营者(按海关企业代码)数量进行统计,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计入各经营者名下。
商务部根据上述分配原则确定各经营者可申请的商品类别和数量,分批次以书面和电子形式下达至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并在商务部网站上公布。经营者应在商务部下达的可申领类别和数量范围内向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许可数量申请。自可申请数量下达之日起的15天内,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汇总本地区经营者的申请上报商务部并附电子数据。在收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申请报告以及电子数据后15天内,商务部确定并下达全国各经营者临时出口许可的分配数量。
转让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允许转让。转受让经营者可登陆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转受让平台(http://xk.ec.com.cn)直接操作,地区内转让也可由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做技术处理。受让经营者必须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在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依法履行劳动、安全和环保等义务。
有效期及再分配 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一关一证”,在公历年度内有效,有效期为6个月,逾期作废。逾期未出口的,可以到原发证机构办理延期手续,最长延期不超过3个月。延期或更改许可证内容的,均应重新换发新证。
获得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经营者在临时出口许可数量有效期内未能全部使用的,应于许可年度的9月30日前将剩余数量通过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上交。经营者上交的、未申请和放弃的数量计入当年度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剩余数量。剩余总量由商务部按照第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继续分配,并在不迟于许可年度结束前75天下达分配结果。
获得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经营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业绩分配量20%且小于等于30%并未按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等比扣减。在有效期内未使用量超过业绩分配量30%并未按期上交的,商务部将在下一年度分配中按双倍扣减。
申领程序 获得临时出口许可数量的经营者申领许可证时,应当如实填写《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印章。网上申请的,应当如实填写相关电子表格并传送至相应的发证机构。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网上申请的,经营者应当同时将相关出口合同复印件寄送至发证机构。
各发证机构应在收到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许可数量有效申请后,按照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下达的临时出口许可数量批准文件和相关电子数据,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许可证。
实行临时出口许可管理的商品,经营者在办理临时出口许可证后,应向质检总局授权的临时发证机构申领纺织品原产地证书。发证机构凭许可证签发纺织品原产地证书,原产地证书与许可证的数量、金额等内容应完全一致。
经营者凭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的许可证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在有关进口国(地区)凭商务部电子数据和书面许可证及主管发证机构出具的原产地证验放通关。海关在办理相关纺织品出口手续时,需验核加盖纺织品许可证专用章的许可证。对属法定检验出口的纺织品,海关还应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验放手续。
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对许可证实施电子联网核查。有关电子核查机制及相关验核管理办法另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