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杂志社公告九
·杂志社公告八
·杂志社公告七
·杂志社公告六
·杂志社公告五
·杂志社公告四
·杂志社公告三
最新文章
·如何规避美国投资移民风险
·“锦江”品牌在竞争中成长
·上海商贸面向新的发展高度
·智慧上海
·推动上海出口加工区创新转型适
·写在未来的历史长卷上——上海
·“亮剑”行动——上海市打击侵
正文 首页>> 本刊专稿 >>如何规避美国投资移民风险

如何规避美国投资移民风险

作者:文/ 钱 庆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的崛起不仅改变了中国自身,也日益影响着世界。以往中国公民出国是为打工挣钱改变家庭生存状况,目前已经出现出国是为了参与海外投资经营,在国际平台上体现自身价值的趋势,眼下非常火热的美国投资移民就是其中之一。申请美国投资移民签证(EB-5)既有可能获得美国永久居民身份,又能主动地参与美国当地的经济投资,获得一定的投资回报,因此吸引了很多中国公民的眼球。但是,任何投资必定伴随着风险,美国投资移民亦是如此。怎样规避美国投资移民风险,这是每一位准备投资美国并想获得永居身份的中国公民所要思考的问题。

  美国投资移民签证

  美国职业移民签证一共有五类。

  EB-1:适合具有特殊才能的人士、杰出成果教授和研究者,国际公司的跨国业务主管和经理。

  EB-2:适合拥有高等学位的专业人才和在科学、艺术或商业方面优秀杰出的人才。

  EB-3:适合技术工作者、专业人士和其他工作人员。

  EB-4:适合特殊移民。

  EB-5:适合创造工作就业机会的投资人士。

  到美国投资移民先要申请EB-5签证(Employment Based Fifth Preference)。EB-5签证是一种移民签证,与申请EB-1、EB-2、EB-3、EB-4签证一样,当投资人的签证申请获得批准后,投资人就可以以移民的身分进入美国并换取绿卡,投资人的配偶及二十一岁以下未婚子女也可以同时换取绿卡。但是EB-5的绿卡与EB-1、EB-2、EB-3、EB-4的绿卡又不尽相同,EB-5的绿卡是有条件的,是只有两年有效期的短期绿卡,持卡人在一年九个月后须申请解除条件换发永居绿卡。

  美国投资移民的条件和要求

  投资人的条件。申请EB-5签证对投资人所要具备的资格条件相对加拿大投资移民、澳洲商业移民较为宽松,投资人的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以及语言能力相对宽泛。投资人所投资的资金只要证明资金的来源合法正当即可,所投资的资金可以是自己历年所积累或经营企业所获得,也可以是继承或者赠与获得。

  投资人基本条件有五项:1.投资人必须年满21岁;2.投资人的学历、工作或经商经历没有限制;3.投资人必须最低拥有五十万美金的资产证明;4.投资人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5.申请签证时规定的投资资金已经或正在投入。

  投资人的投资要求。美国《移民法》中规定,海外投资人满足两项投资要求就可申请EB-5签证:

  1.在美国投资一百万美元或在政府认可的低就业地区投资五十万美元建立一个新的企业。或购买一个现有的企业加以改造、重组成为一个新的企业;或扩大原有的企业使其净资产和雇佣人员达到原来的140%;或投资使一个困难的企业(过去一到两年中净资产减值20%的企业)保住现有的所有雇员职位。

  2.投资的项目可以直接创造出不少于十个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的全职工作就业机会。《移民法》对投资移民中“全职员工”的定义是一星期至少工作超过三十五个小时的员工。

  “区域中心”投资移民。美国政府于1993年起,在有关EB-5移民法规中特别设立了一项《区域中心移民法案》。《区域中心移民法案》旨在提高区域生产力,创造就业工作岗位。每年EB-5签证名额授予1万个,其中给予各“区域中心”名额5000个。《区域中心移民法案》的规定相对原投资要求有两个变化:一是投资人投资于美国政府核准的“区域中心”,投资额可降到五十万美元;二是“区域中心”放宽了原有的“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的规定,改为“可直接或间接创造十个就业机会”。这两个变化,简化了投资过程中的环节,减少了不必要的投资要求,使得投资人既可以减少一半投资金额,又可以不必亲自去美国创办、管理企业。这也是最近几年美国各“区域中心”投资移民项目能在中国得以广泛推行的原因之一。美国各州政府也充分意识到“区域中心”投资移民项目,已经成为这几年创造就业机会和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组成部分。奥巴马总统于2009年10月签署了《H.R.2892号法案》,将EB-5《区域中心移民法案》延长至2012年9月30日。统计至2010年12月16日,美国移民局共批准120个可以申办投资移民的“区域中心”,这些“区域中心”分布于美国35个州。

  “区域中心”投资移民项目类型。最近几年在中国推行的“区域中心”投资移民项目主要有三大类:

  1.借贷型项目。将投资人的钱贷款给其他企业或政府去进行商业或基础设施的开发。项目一般由美国官方机构、专业基金公司共同发起,有些项目得到政府部门批准和支持,也有些项目得到公司自有资产等额或超额抵押担保,获利较小风险也较小。

  2.融资型项目。通过融资的方式来开发各类商业项目,通过房贷的方式来盈利,投资人是间接房贷方,获利较大,风险也较大。比如医疗设备、汽车生产项目及扩大再生产项目。

  3.股权型项目。对项目财产直接拥有所有权,风险略低于融资型项目。

  美国投资移民的风险

  从投资人开始选择美国投资项目起,到投资人收回投资款整个过程可长达五年多。以“区域中心”投资移民项目为例,投资人一般需要经过:选择投资项目,准备材料和文件-→投资人签署一系列协议和文件,将投资资金汇入监管账户-→律师向美国移民局提交I-526申请-→美国移民局发出批准函I-797,投资人的投资款进入项目-→广州领事馆通知投资人及家属进行体检并安排面谈-→投资人及家属获得EB-5签证,在180天内入境美国并换取短期绿卡-→持卡1年9个月后投资人提交I-829申请-→批准解除条件,获得永居绿卡-→投资项目在4-5年后开始将投资人的资金还给投资人。在这样一个漫长的投资移民过程中,每个阶段都有可能出现意外,因此,美国投资移民项目肯定是有风险的。风险主要集中在投资管理、法律范畴和短期绿卡是否能换取永居绿卡三个方面。

  (一)投资风险

  1.项目经营风险。近几年在中国推行的“区域中心”投资移民项目大部分都是新项目,有的项目管理方缺少实际运营的经验,有的项目管理方对项目的前景只是停留在分析预测报告。这样的项目在资金投入后,有可能会出现因经验不足而造成项目迟迟开不了工,或者项目运营出现亏损等状况,最后导致需要投资人追加投资或投资失败。

  2.产权风险。现在有相当部分的“区域中心”投资移民项目将资金投在房地产上,这样投资风险自然也包括了不动产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涵盖经济动荡、地产供过于求、失业导致房地产需求减少、政府加税、天灾人祸等因素。无论哪一种原因,都有可能导致项目竣工拖延、项目物业滞销、价格波动等风险。

  (二)法律风险

  1.美国投资移民政策规定,投资人必须要承担投资风险,不允许任何投资项目承诺投资有收入、有获益或保证能将投资资金返还。所以任何区域中心、项目管理方和律师都不会保证项目安全可靠。

  2.美国缺乏对项目管理方的法律约束,法律规定项目管理方为投资人的受托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管理。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下,只要项目管理方不是恶意造成重大损失,他们就不需要为任何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3.美国政府可能会更改美国投资移民的相关法律和法规,从而对投资人的投资或移民申请造成不利影响。

  (三)能否获得永居绿卡的风险

  投资人短期绿卡换取永居绿卡主要取决于投资人的投资是否能够创造十个直接或间接的就业机会。如果在申请换取永居绿卡时无法证明投资人创建了足够的就业岗位,移民局有可能不批准投资人换取永居绿卡。美国移民局在2010财政年度共批准I-829申请有274份,占总数的83%,没有被批准是56份,占总数的17%。

  中国投资人怎样

  规避风险

  面对“区域中心”投资移民项目中存在的三大风险,中国投资人要把被动承担风险转换为主动、积极和有效地去规避风险,想方设法尽可能地把风险降到最低。

  选择一个好的美国律师。律师在美国投资移民过程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有职业道德的律师始终会把客户利益放在首位,拒绝代理存在明显缺陷的项目。目前在中国推行的美国投资移民项目,从业中介机构都会向投资人收取不菲的律师费用,投资人尽了义务后也有权利挑选一个好的律师,并与之保持直接的联系。

  选择一个适合自己的项目。投资人主观上要依靠自己去了解区域中心资质(最好能有中国驻美国使领馆的认证),查验开发商或赞助商的开发经营能力、经济实力,核实项目管理方运营能力。

  1.选择有政府机构介入或有实力公司共同投资的项目或海外投资人所占比例不高的项目,这样的项目风险相对较小。

  2.选择项目开发商或赞助商已经在项目中投入了足够多的资金(所占比例越大越好),从而使项目的成功与否与开发商或赞助商有着切身的利益关系。

  3.选择项目开发商或赞助商拥有储备信贷,因为它可用于任何新项目的突发、备案计划以及退出策略方案。

  4.投资人若选择借贷型项目投资,要选择将投资款借贷给具有良好信用、有足额或超值抵押担保物的企业,只要企业的抵押担保物足额或超值,就可以使投资人的风险相对减少。

  5.选择项目有第三方为项目按期竣工做了抵押担保,这样项目按期完工就多了一份保障。

  6.选择相对其他项目能更多地创造出全职工作就业机会的项目。

  能满足越多以上选项的条件,项目风险就会相对越小。

  投资人在做出投资决定前,必须要到项目实地进行考察,至少走访五个以上的区域中心加以对比,也可以和其他投资人多进行交流,避免道听途说造成损失。在实地考察时,投资人不仅要看项目情况,还应该接触区域中心、项目管理方负责人和具体管理人员,建立直接的联系渠道。

  投资人有权利完善合同条款。

  1.在合同中要明确投资人与从业中介机构、区域中心、项目管理方以及美国律师等方面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一旦发生纠纷可依法进行司法诉讼。

  2.在合同中要体现投资人遇到I-526、I-829申请被美国政府拒绝后,退还投资人投资款的条款。

  3.在合同中要体现投资项目到最后结束时刻,对投资人有一个切合实际的本金退还或负责任的资金退出方案。

  4.根据投资人购买的服务标的或委托代理的内容,在合同中要体现从业中介机构、区域中心、项目管理方及美方律师所能提供的服务内容。

  几点建议

  鉴于当今的美国经济还处在缓慢的复苏阶段,这样的缓慢复苏还反复受困于欧美债务升级和高失业率。在这关键时刻美国投资移民刺激了国际数以亿计的美元资本对美国的投入,保证提供了数以千计的美国就业机会。所以,预计除非美国经济复苏大大好于预期,否则美国政府绝不会收缩“区域中心”投资移民政策。

  近期公布的数据证明:中国公民已经替代韩国人成为美国投资移民的主要人群,据截至2010年12月16日的统计,美国政府下发772个投资移民签证给中国大陆出生的投资人,占所发投资移民签证总数的41%;下发295个投资移民签证给韩国出生的投资人,占所发投资移民签证总数的16%;下发135个投资移民签证给英国和北爱尔兰出生的投资人,占所发投资移民签证总数的7%。

  为维护中国公民海外投资的合法权益,也为了维护中国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以下建议。

  (一)对中国投资人的建议

  除了本文前面所提到的需要注意的风险以外,投资人投资前还需要把握好:

  1.投资人必须要有承受投资失败的心理准备和应对能力。

  2.美国投资移民项目只适合已经持有相当财富,今后仍有持续较高收入来源的人群,不要把毕生积累的财富都投资海外。

  3.投资人家庭事先必须共商投资规划,投资的项目必须是精挑细选,投资的过程必须做好各种文件的复印备份档案,以便日后备查。

  (二)对从业中介机构的建议

  从业中介机构要积极做好准备,理性面对美国投资移民项目。

  1.从业中介机构在开展美国投资移民项目前应与美国区域中心、基金公司及律师事务所建立稳定可靠的合作关系。

  2.慎重挑选项目,没有做好调研准备和掌握第一手资料,不宜推出美国投资移民项目。

  3.要根据投资人提出的服务要求,确定代理服务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按美国投资移民不同的进度阶段,提供不同阶段的服务。可以分阶段提供服务,也可以提供从头到尾的一条龙服务。

  (三)对行业协会的建议

  1.随着美国投资移民项目的日益增多,尽早制定美国投资移民项目准入标准。比如,区域中心须有中国驻美国使领馆的认证,项目竣工期须有第三方担保,等等。

  2.建立从业中介机构有关美国投资移民项目的服务自律规范,统一行业服务标准,从源头上杜绝坑蒙投资人现象发生。比如,公布合同范本、收费标准、风险警示,等等。

  3.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制度,定期将美国公司或从业中介机构中出现的违规现象公布于众,有必要时要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4.建立因私出入境行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防患于未然。

  5.邀请美国移民律师开办投资移民讲座,培训提高从业人员业务能力。不定期组织行业协会会员交流探讨美国投资移民最新信息、具体做法和经验体会。(作者为上海大通国际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分管公司因私出入境方面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