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中国对外贸易总量突破1.4万亿美元,贸易量居全球第3位。然而,中国已连续11年成为反倾销第一受害国。低价出口使中国付出了代价。
专家分析,不单单是《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要规范企业的出口行为,更重要的是,调整外贸增长方式已成国家的宏观战略。
汽车行业首当其冲
据商务部公布的一份报告显示,今年一季度中国轿车和越野车出口数量增幅远高于金额增幅,平均单价大幅下降。汽车行业似乎正欲吞食当年摩托车价格恶性竞争的苦果。 几年前,中国出口到东南亚市场的普通摩托车平均卖到800美元,现在仅为170美元,每辆平均利润仅6美元左右。
据海关统计,2006年第一季度汽车整车(含成套散件)出口6.26万辆,出口金额6.4亿美元,同比分别增长139%和204.5%。然而出口获取的实际效益却令人心寒,如2006年出口轿车1.68万辆,销售所得共1.16亿美元,折合单车售价仅6900美元;这一销量较去年同期增长458%,而销售金额仅增长302%,单价从2005年一季度的9639美元下降了39.7%。
“轿车出口已经陷入低价竞争的旋涡,”一位业内人士表示。 前不久,上海华普汽车出口2000台轿车到利比亚,“在我们与上海华普汽车签订合同期间,有多达7家中国汽车企业代理人开出更低的价格。”利比亚爱尔贵亚贸易集团商务代表说。
类似华普在非洲的故事,其他厂商在俄罗斯等国家也在持续上演,“今年对俄罗斯的出口状况就不如去年,有些停滞不前。”俄中汽车商务有限公司总经理易青对媒体表示。
“很多企业只是一锤子买卖。”长城汽车宣传部部长商玉贵也说。由于国内市场竞争激烈,不少企业只要有生意,往往会通过压低价格,甚至放弃自己的品牌,以贴牌的方式进行销售。通过压低价格强抢订单的事也屡见不鲜。
出口产品价格竞争混乱的情况已引起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江淮汽车、一汽集团、东风汽车、奇瑞汽车等主要出口企业的重视。
在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江淮汽车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左延安提交了一份《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贸易秩序的建议》提案,建议由商务部牵头,针对不同行业制定相关的进出口规定,希望商务部能在贸易环境、准入条件两方面给企业提供一些咨询意见,避免国内企业过度竞争,不让刚刚开始的汽车出口步纺织品反倾销的后尘。这和商务部打算出台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不谋而合。
“规定”用心良苦 具体操作不易
对于商务部严惩出口低价竞销,上海部分企业和相关部门人士认为,处罚低价出口行为,有点难。
因为事实上,早在10年前,原外经贸部就公布了《关于处罚低价出口行为的暂行规定》,但因很少有企业告状,执行情况并不理想。
东方国际集团综合部部长郭福荣认为,处罚难难在无法界定“低价”。如T恤衫,面对不同市场和进口商,价格不可能相同;而且即便是一样的材质和款式,不同进口商的要求也不会一致,有的要绣花,有的要立领。这就使成本有所不同,出口价当然也有所差异,这能一刀切吗?东松国际贸易公司总经理庞继全认为,对低价竞销难以界定的一个主要原因,在于国内一些企业钻空子的本事很大,不要说政府部门,就是同行,要告状也难,因为要掌握确凿证据,但证据怎么搜集,难度太大。根据“规定”,基础证据材料不充分,商务部将不予立案。一些企业人士担心,即使有企业告状成功,也很有可能授人于以话柄,一些国家会以此作为对我反倾销的借口,一家企业的不轨行为可能导致我国某类商品被统统挡在某个市场大门外。
5月10日,商务部条法司就即将出台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调查和处罚规定(暂行)》(修订草案),正式对外征求意见。也有不少人在网上给草案提出建议。一位武先生的反对声比较强烈,他认为,修订草案可以说是一部“国内反对国外反倾销法”,国外还没有反,我们自己先反了,问题是我们在国内反了,国外就不反了吗?如果国内企业在较长时期内(一年以上)发生了较大的“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足以对国外构成倾销或垄断行为,我们自己先根据修订草案进行了处罚,国外照样采取反倾销措施或反垄断措施,从国际法的角度看,我们没有和任何国家达成这样的双边协定,目前也没有这样的国际条约。
赞成的人则认为,“规定”应该早点出台。地方鼓励出口带来的同行业压价出口抢客户,已经影响到产品的声誉。生产企业的无序价格竞争,造成产品质量没有保证,质量信誉损害国家整体利益。价格竞争造成劳动力成本低下,消费能力上不去,而企业要维持生产又要降低价格。
用多种手段诊治低价出口顽疾
作为商务部智囊团的专家,商务部研究院贸易问题专家梅新育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承认,国际上只有中国政府在做这个事。
梅新育说,因为本来出口国政府并无义务出台这样一个条例,我们自己要承担额外的成本,目的是减少国外对我们的反倾销。这份草案只是在国外贸易保护主义威胁下不得不作出的选择。存在争议是正常的。但如果我们实施这项条例能够换来减少贸易壁垒,那么还是得大于失的。
针对“政府机构介入调查企业的成本比较难获得真实数据”这一观点,梅新育的回答是不必获得绝对完整真实的数据,只要能够比外国反倾销主管机构以相对高的效率获得相对准确的数据就可以了。
其实,针对低价出口这一顽疾,远不止出台“规定”这一种方法。据中国机电商会日用机械分会介绍,自行车行业早在几年前就开始了出口无偿招标额,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认为这是一种规范出口行为、促进行业发展的有效手段。协会认为中国自行车行业发展到今天,自行车出口无偿招标这一措施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中国自行车行业出口从不足1000万辆发展到突破4000万辆。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出口经营企业约800家,出口自行车1000万辆左右,但由于无序竞争,在发展之初即遭遇了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反倾销指控,从1991年至1995年几乎是一年一个,如欧盟、阿根廷、墨西哥、美国等。根据行业的要求,1995年对自行车出口实行招标管理,出口秩序得到了极大改变。每年出口企业基本控制在350家左右,而出口数量却成倍增长。1994年我国自行车出口1300多万辆;发展到2001年自行车出口达到3494万辆,在此期间无一例反倾销案发生。
税收政策杠杆调节也能起到很好的作用。去年,我国取消焦炭、铝、汽油、稀土等资源性产品出口退税,就收到了出口量减少、价格上涨的效果。
[相关链接] 修订草案要点
● 认定
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是指被调查人在调查期内,被调查产品以低于该产品单位平均生产成本与平均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总和的价格对外出口的行为。企业不遵守行业出口自律规则,出现不正当低价出口情形的,进出口商会可依照本规定向商务部提出调查申请。商务部对被申请人递交的问卷、提交的相应的材料数据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会计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等进行审核,并有权进行实地调查以进一步查证核实相关数据资料的真实性。 通过调查,商务部应认定被调查人是否存在不正当低价出口行为。
商务部应自立案决定发布之日起270日内结束调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90日。
● 处罚
一、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被调查人处以3万元以下人民币罚款。
三、禁止被调查人的被调查产品自决定公告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的出口。
四、对被调查人的法定代表人处以3万元人民币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