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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代企业最低注册资本200万
本刊资料室 ( 日期:2007-4-15)
【字号:


  

    为维护国际货运代理市场秩序,促进我国国际货运代理业和现代物流健康发展,商务部条法司对1998年实施的、2004年1月1日修订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国际货代企业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最低保额为100万元人民币。

国际货代注册资本最低200万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修订草案)》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企业法人资格,并可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而设立国际货代企业的条件包括有固定的营业场所;满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企业名称可含表明行业特点的“货运代理”、“运输服务”、“仓储”、“配送”、“集运”、“物流”或“服务贸易”等相关字样;业务人员中至少有3名须获得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其中,对注册资本的要求又按照业务范围分为几种:经营海上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人民币;经营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00万元人民币;经营陆路国际货运代理业务或者国际快递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为200万元人民币;而经营前款两项以上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其中最高一项的限额。此外,每设立一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应当增加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 
    注册成立后的国际货代企业作为代理人或者独立经营人可从事的经营内容:一是揽货、订舱(含租船、包机、包舱)、托运、仓储、包装;二是货物的监装、监卸、集装箱拼装拆箱、分拨、中转及相关的短途运输服务;三是报关、报检、报验、保险;四是缮制签发有关单证、交付或收取运费、结算及交付或收取杂费;五是国际展品、私人物品及过境货物运输代理;六是国际多式联运、集运(含集装箱拼箱);七是国际快递(不含私人信函);八是咨询及其他国际货运代理业务。

代理人责任险最低100万
    “修订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国际货代企业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其投保的最低限额为100万元人民币。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保险金额不低于20万元人民币。投保时,保险期限应不少于1年,并应逐年连续投保。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独立经营人身份签发提单的,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提单责任险涵盖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范围,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提单责任险后,可不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人责任险。提单责任险的最低保险限额也是100万元,增设一个分支机构的保险金额也不得低于20万元人民币。
    根据规定,凡新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应办理投保手续,并凭有效责任保险合同办理企业备案;凡细则实施前已设立但仍未投保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自《实施细则》生效之日起90日内应办理投保手续,并凭有效责任保险合同办理企业备案或业务备案手续。 
    此外,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是国际货代责任保险的组织和协调机构,负责评议责任保险条款并公布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标准、保险合同范本等。该协会具有公开、公正、公平地选择保险公司和保险服务机构,并每年定期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公布推荐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合同范本、保险费率等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