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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工程项目的评标法
匡国清 ( 日期:2007-11-1)
【字号:


  

    评标与投标人资格预审以及评标委员会组成和评标结果公示一样,都是招标的重要环节。那么,什么是评标呢?评标,就是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商务、技术条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择优推荐中标人的招标程序,是招标获得成功的重要保证。而正确地认识评标法和正确地运用评标法,则是确保评标获得成功的重要保证。
    工程项目的招标应该结合工程的特点采用科学的评标方法。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二十九条指出:“评标方法包括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其他评标方法一般还有接近标底法等。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操作特点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应当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价格调整方法,以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及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作必要的价格调整。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要求和标准,但评标委员无需对投标文件的技术部分进行价格折算。提交招标人的“价格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商务偏差的价格调整和说明以及经评审的最终投标价。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一般适用于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者招标人对其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
    不宜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招标项目,一般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进行评审。综合评估法包括综合评分法和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是指将评审内容,无论是商务的还是技术的,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评标委员依据评分标准对各类内容进行打分,最后的累计分值反映投标人的综合水平。提交招标人的《综合评分比较表》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所作的任何修改,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类评审内容的评分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标总得分。在我国工程项目招标中大都是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人,施工招标中常用下列公式进行综合评分和比较:
N=A1×J+A2×S+A3×X
N—评标总得分;
J—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评审得分,满分为100分,低于某一设定分的为无效标;施工组织设计中应包含安全及文明施工的内容;
S—投标报价(商务标)评审得分,经评审的最低报价(低于成本的除外)得满分,其余经评审的报价按比例折减计算得分;满分为100分;计算方法如下:S1为最低报价,得100分;则Sn得分为[1-(Sn-S1)/S1]×100,最低分为0分;投标报价中应包含措施费及安全、文明施工等所有费用;
X—投标人的综合实力、信誉、业绩(信誉标)得分,满分为100分,最低分为某一设定分;采用此资格预审的,评标委员会参照资格预审结果进行评分,未采用资格预审的,此项不计分;
A1、A2、A3—分别为各项指标所占的权重,A1+A2 +A3=1。一般取0.3≤A1≤0.6,0.4≤A2≤0.7,0≤A3≤0.05。
    按得分从高至低的顺序确定中标人。
    评标价法是指以货币价格作为评审、比较的标准,以投标报价为基数,将可以用一定的方法折算为价格的评审要素加到投标报价上去,进行加权,形成评审价格(或称评标价),以评标价最低的标书为最优。评标价法与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不同之处在于不仅将商务偏差折算为价格而且将技术偏差也折算为价格加到投标报价上去,形成评标价。但不管评标价如何,将来的合同总值还是按投标价格签订。
    从上述各种评标法的操作不难看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和综合评估法的共同点是将各种评审要素进行金额或分数的量化,并规定权重,最后将量化并加权的结果排序,择优推荐中标人。

    综合评分法的成因和作用

    运用招标投标的采购方式在国外已有200多年的历史。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社会主义计划经济,而招标投标制度实际上是完全市场经济中的一种交易方式。因此,现代招标投标在我国起步较晚。
    上世纪80年代初,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指出:“对一些适宜承包的生产建设项目和经营项目,可以试行招标、投标的办法。”同时,世界银行提供给我国的第一笔贷款,以国际竞争性招标方式在我国开展该项目采购与建设活动。自此以后,招标活动在我国境内引起了重视。
    80年代中,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提出改变行政手段分配建设任务,实行招标投标,大力推行工程招标承包制。但在招标投标制度的初创时期,招标方式基本以议标为主,在纳入招标管理项目当中约百分之九十是采用议标方式发包的,这种招标方式不能充分体现竞争机制,招标投标在很大程度上还流于形式。
    90年代初期到中后期,全国各地普遍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和规范工作,招标方式已经从以议标为主转变到以邀请招标为主,这一阶段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重要阶段,招标投标制度得到了长足发展,全国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体系基本形成。
    与此同时,全国各地陆续开始建立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信息的公开化和招标程序的规范化,为在全国推行公开招标创造了有利条件。
    不难看出,在当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初级阶段的前提条件下,在从议标、邀请招标到公开招标的转变时期,如果在工程项目中不顾项目的实际和特点,马上大规模地套用以低价中标原则的评标法,如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势必会产生不少弊端和漏洞。事实上,在一些采用低价中标原则评标法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中,确有行业间恶性竞争的现象发生,从而使工程质量无法得到保障,“豆腐渣工程”、“钓鱼工程”等也时有所闻。所谓“钓鱼工程”,即投标人先以低价取得工程承包权,然后在施工过程中以保证质量或工期等筹码与业主讨价还价,最终结算价远远超出合同价,使低价中标徒有虚名。行业间恶性竞争还会造成施工企业的生存环境进一步恶化,甚至使一些企业破产、倒闭,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
    在工程项目评标时,除了投标价外,还有多项商务和技术方面的非价格标准。这些非价格标准主要有工期、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质量保证措施、主要材料用量、施工人员及管理人员的素质、以往的经验和企业的综合业绩等。这就要求在工程项目招标中,尤其是一些大型和复杂的工程项目,采用一种不仅将商务因素进行量化和权重的评估,而且将技术因素也加以量化和权重的评估的评标方法,以促使还处在市场经济初级阶段的投标人转变重价格轻技术的观念,重视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确保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加强项目的科学管理等等,提高投标和施工的质量。
    这样,人们自然会在工程项目招标中呼唤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便在工程项目招标中应运而生了,综合评分法在工程项目招标中有了大显身手的天地。可以说,综合评分法是不完全市场经济时代的产儿。在工程项目招标中采用综合评分法是我国招标投标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实践证明,综合评分法在我国工程项目招标中的广泛运用已经取得了大量的好标和优质标,成就了大量的好工程和优质工程,有其不可低估的现实作用。

    采用低价中标原则的评标法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

    招投投标工作很重要的一个方面是保护投资方的利益。在一个买方市场,如果投资方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那么很快就会没有人愿意出钱投资,最终导致市场萎缩。投资方最关心的就是收益,高风险的投资会让他们却步。在这种情形下,保护投资者就等于保护了市场。招标就是择优,择优就是要达到经济最优化,即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投资最省。要做到这一点,完全的市场经济最终将促使招标投标工作做到“公开、公平与公正”。因此,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出发,低价中标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
    国际上,完全市场经济的国家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在工程项目招标时,通常采用的是FIDIC(法文缩写,通称菲迪克,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提供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FIDIC 招标程序》中明文规定:“除非特殊情况,否则,应将合同授予提交符合要求且评定的标价最低的投标书的投标人。”因此,低价中标是一项国际惯例。
    不可否认,一些工程项目实施低价中标后,在行业间恶性竞争、履约、工程质量、安全和工期等方面出现了不少不尽如人意的问题。虽然不能说完全是由低价中标引起的,但多少与低价中标有一定的牵连。目前,我国的市场经济还不成熟,一些招标投标当事人自律行为差,自律能力弱,责任意识比较淡薄,此外,市场信用体系也尚未健全。因此,实施低价中标必然会带来不少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并认真解决的问题。
    我国进入WTO后,对市场的开放程度要求愈来愈高,工程招标如何与国际接轨已成为一个迫在眉睫的问题。低价中标从长远的发展来看必然会在我国全面推广,但在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要在短时期内解决面临的所有问题,显然不大可能。招标投标制度的产生靠市场经济发展的孕育,招标投标制度的完善也要靠市场经济发展的推动。没有良好的市场环境和条件,招标投标制度也难以发挥应有作用。为此,一方面,我们应当结合目前我国市场经济的现状和我国国情,在工程项目招标中正确地认识综合评分法的现实作用,正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另一方面,必须不断完善与工程项目招标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不断规范市场、培育市场。完全的市场竞争机制和科学的评标方法,可以使所有潜在的投标人展开充分的竞争,使招标人能够择优选择中标人。也就是说,可以让那些质量保障体系可靠、技术力量强、商业信誉好、价格较低的供应商、承包商能够在平等公正的竞争环境中获得胜利,成为最后中标人。到那时,低价中标自然会成为瓜熟蒂落、水到渠成的事。市场经济完备之时,即低价中标实现之日。
    毋庸置疑,我国的招标投标制度必然会朝着与国际接轨的低价中标原则迈进。采用低价中标原则的评标法是市场经济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招标投标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作者单位:上海申信进出口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