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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摩擦中的反补贴应对研究(摘要)
文/上海国际经济贸易研究所课题组 ( 日期:2007-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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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入世后出口的快速增长,我国已进入了贸易摩擦多发期。在我国连续10年成为最主要的反倾销对象后,2004年加拿大率先开始采用WTO反补贴规则这一新的贸易壁垒手段对我国的出口产品进行限制,拉开了国外对华反补贴调查的序幕。

WTO框架下的反补贴立法

    1999年11月,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就不可诉补贴、严重损害的判定作出了相关规定。2001年11月,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部分解决了发展中国家出口补贴计划延期问题,并就如何完善补贴与反补贴规则作出了一些决定。这些决定包括:
    1、不可诉补贴的终止。SCM协议第8、9条为不可诉补贴的有关规定。在1999年11月的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会议上,欧盟、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成员要求委员会作出一致决定,请WTO成员就是否终止此类补贴的不可诉地位进行谈判,但此次会议未就延长此类补贴的法律地位作出协商一致的决定。这意味着SCM协议中关于不可诉补贴的规定在部分成员方已经可以作为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对象,只要上述补贴存在专向性,并造成对另一成员的损害、利益丧失、减损或严重损害,成员方就有权就此类补贴措施通过反补贴措施或WTO多边争端解决程序获得补偿。
    2、发展中国家成员出口补贴计划的延期。SCM协议第27条第4款规定,发展中国家成员取消出口补贴的过渡期为8年(即到2002年底),并可在过渡期结束1年前要求延期。2001年11月举行的WTO第四次部长级会议达成了《就实施问题及关切的决定》,各成员方部长一致授权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委员会根据SCM协议第27条第4款延长部分发展中国家的出口补贴。

针对中国的反补贴调查的相关分析

    (一)加拿大对华反补贴调查引发的思考
    自2004年4月起的一年多时间内,加拿大对中国产品连续发起了3起反补贴调查案件。这三个案件分别针对户外用烧烤架、碳钢和不锈钢紧固件、复合地板。这3起案件的出现,标志着我国于1995年至2004年连续10年成为遭受反倾销调查数量最多的国家的同时,已经开始面临国外反补贴调查的严峻挑战。接二连三的反补贴立案调查表明:中国出口产品享受“反补贴豁免待遇”的时代已经终结,中国产品必须直面反补贴这一全新的贸易救济手段的挑战与考验。
    2005年7月29日,美国众议院形式上通过《美国贸易权利执行法案》的议案,这份议案建议将美国的反补贴法适用于中国等“非市场经济国家”。议案还建议成立专门部门,监督中国在知识产权和市场准入上履行入世协议的情况。欧盟也开始紧锣密鼓地收集和研究中国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的情况,以期在反倾销措施有难度时,向中国展开反补贴调查。
    从国内来看,我国现行的财政补贴政策经过近20年的市场取向改革,逐步接近市场经济规律要求和世界通行规则;我国公共财政体制的建设遵循国际规则和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但是,在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和转型的过程中,还有不少部门在具体措施和做法上仍然停留在原来的理解阶段,容易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产生冲突,这是我国今后制定和完善产业政策时必须加以认真研究的一个问题。

我国在遭受反补贴调查时存在的主要问题

    目前,我国在接受反补贴调查中反映出来的主要问题有:
    1、禁止性补贴清查不力。加入WTO前后,我国对禁止性补贴进行过清理,但有些地方、部门由于不理解,对一些专项资金的清理还有遗漏。
    2、可诉性补贴争议引致性大,特别是在地方性优惠政策方面。目前我国可能遭受反补贴调查的地方优惠政策在可诉性补贴方面主要有两类:
地方开发区的优惠政策。在由省级以下各级政府设立的各类开发区中,地方政府往往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虽然国家曾发布通知,对各类开发区进行整改,但由于各地政府进行政策攀比和竞争,执行国家统一规定存在差异和滞后性。部分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以退税等方式私自让渡国家财政收入的一部分给企业,这种行为不但违反了国家的法律,而且有成员方认为开发区产品若主要用于出口,则属于WTO反补贴协议规定的禁止性补贴。
    从现象上看,只要符合标准或条件的企业都可以获得奖励,但在实际操作中却存在下列问题:首先,一些奖励政策的制定并没有相关法律作为依据,奖励名目不规范,政策本身也不是公开的,仅是有限的企业获知并进行申请,补贴的专向性非常明显;其次,能够获得奖励的企业事实上已经限定于某些企业,相当于一项专项资金。有些获得资金奖励的标准或条件甚至直接与企业的出口实绩,或使用一定数量当地企业生产的产品挂钩,构成禁止性补贴;再者,有些地方性奖励或鼓励政策在奖励的审批权上规定不明,使实际上能得到奖励的企业受到限制,可能构成事实上的专向性补贴。
    3、不可诉补贴缺乏透明度,可能构成事实上的专向性补贴。缺乏透明度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一些优惠政策在措辞上比较含糊,实施标准不明确,有的优惠政策甚至没有得到有效地公开;二是在具体审批和执行有关优惠政策时,地方政府自由裁量权较大,使得符合标准或条件的企业不一定都能获得优惠待遇。这在反补贴领域很可能构成事实上的专向性补贴。
    4、应对反补贴调查缺乏积极准备。反补贴调查的核心是补贴信息的搜集,而我国对行业和产品补贴信息的搜集和整理工作相当滞后。一些政府部门对反补贴调查不够重视,认识上和动员上力度不足;相关单位领导对核查关注不够,对反补贴调查缺乏积极准备,不能按照核查工作要求积极参加事先培训和核查;这些往往都会导致应诉不利。
    5、企业、行业组织以及政府之间缺乏有效的配合协调机制。企业由于精力和财力的限制,承受反补贴调查时,往往消极被动,也没有积极向行业组织、政府通报和寻求帮助。我国行业组织目前仍然是一个半官方机构,还不能很好地代表企业的利益,在反补贴调查之前往往不能很好地利用所掌握的信息,与政府、企业共同做好预警工作
    6、各地区补贴状况家底不清。要应对国际反补贴调查,首先必须对一个地区现存的补贴状况摸清家底,在准确定性的基础上进行政策调整。但是,由于各种补贴政策政出多门,部分区(县)政府出于自身利益的原因往往不愿意提供辖区内的补贴信息;而信息收集工作的不力将会导致我国政府和企业在应对国外反补贴调查中处于被动地位。

积极应对国际贸易摩擦中反补贴调查的对策建议

    (一)建立一个有效的政府协调机制来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工作
    反补贴涉及多个政府部门、政府部门多个层级,也往往涉及多个相关企业,需要许多政府部门投入大量精力才能做好这项工作。反补贴调查中的协调工作难度比起以往的反倾销案件有过之而无不及,尤其是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其难度甚至大于对企业的动员工作。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政府协调机制因此显得非常重要。
    (二)全面清理现存的补贴措施,改善补贴与反补贴领域的综合环境
    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减免因其符合“专向性补贴”的特征,因而接受此种优惠的产品如果用于出口,或以出口业绩为条件而得到相应的税收优惠,则很可能成为反补贴调查的对象,甚至成为成员方向WTO提起争端解决申诉的对象。我国的税制改革,特别是合并税制的推进,将为这一问题的解决创造条件。
    为国有企业改革提供的资助属于一次性用于改革的补贴,只要没有给WTO其他成员的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一般不会遭到其他成员的反补贴调查或反补贴措施(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除外),因此有的资助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可以继续采用,如对国有企业职工的就业安置补贴。但是,如果受补贴产业扩大出口、争夺国际市场,则可能成为实施反补贴措施的对象。因而政府的扶持应仅限于企业改制的需要,在企业完成改制后,即当停止。此外,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政府基于补贴而授予原国有企业的利益如果被后续公司继承,则可能被提起反补贴调查,因而政府在国有企业重组过程中,应只是起引导、协调作用,让重组行为按市场化方式运作,以避免反补贴调查。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开发区的各种优惠政策中,存在补贴嫌疑的优惠政策主要集中在区、县一级及镇一级设立的开发区。如果因为此种优惠政策而影响了WTO其他成员的利益,很有可能受到反补贴的制裁。目前,国家正在清理各类开发区,地方政府应抓住契机,清理那些不合WTO规范及《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议定书》承诺的优惠做法,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获得奖励的资格和数量,确立奖励的客观标准,并在执行上做到公开、公正,避免事实上的“专向性”。
    (三)充分利用不可诉补贴规则
    针对目前的反补贴状况,可以以SCM协议、有关反补贴的专家组或上诉机构报告为指引,对一个地区现存的补贴状况有个准确的定性、定量掌握,全面清理补贴计划和补贴政策,调整补贴政策和补贴结构,取消禁止性补贴,通过灵活运用其他类型补贴来促进出口和进口替代政策。具体来讲,可在SCM禁止出口补贴的情况下,采取使企业普遍获益又不为SCM禁止的鼓励措施,建立出口扶持体系。如通过建立海外投资促进基金、提供咨询和技术培训等鼓励直接对外投资;利用某些研发补贴为不可诉补贴的规则,促进高科技产品的出口;建立为企业提供各种市场信息服务的机构、团体和信息服务体系;建立能够充分保护国内产业、支持国内企业的行业组织体系;建立为企业开发国际市场提供融资和保险便利的出口金融服务体系;运用WTO争端解决实践中有关可诉补贴的已有判例以及WTO和SCM下可以利用的各项机制和制度(如微量补贴等),解决针对国有企业的优惠政策中涉及到的“私有化”、贷款计划、债转股等细节问题。
    (四)加强政府和行业组织的宏观调控和引导,关注产业状况
    要建立和完善产业预警机制,对本国和本地区相关产业市场状况和进口国相关产业市场状况进行监测。通过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重点国家和地区市场状况变化的监测、整理和分析,建立预警模型,快速反应国外反补贴调查。集中性的产业补贴很容易招致国外的反补贴调查。因此,政府和行业组织应加强宏观调控和指导,引导企业对接受补贴的出口商品在市场上进行分散投放,做到出口市场多元化。

    (本文在中国国际贸易学会组织的“2006年中国外经贸发展与改革”征文活动中,被评选为三等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