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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谈技术服务进口合同的履约
文/匡国清 ( 日期:2007-7-16)
【字号:


  

    现代国际贸易可以分为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两大类。技术服务进口属于服务贸易范畴。
    我国技术进口的结构和质量近年来得到明显改善,服务贸易在技术进口中逐渐占据主导地位。据商务部统计,1999年至2005年期间,我国累计进口技术近5万项,合同总金额已逾千亿美元,其中技术费高达623亿美元,占合同金额的57.6%。特别是2005年,中国为技术进口所支出的技术费达118.3亿美元,占技术进口合同总金额的62.3%,比1999年提高了31个百分点。“重设备、轻技术”的技术进口观念已得到转变。
    几年来,笔者在大规模进口各类计算机设备的同时,也进口了数量可观的计算机技术服务。其中,除了各类系统软件、应用软件及其使用许可权外,还包括提供各类为实现业务建设目标而作的解决方案的技术咨询,以及安装、调试、培训、维护的售后技术服务等等。在进口实务中,安装、调试、培训及一年品质保证期的售后服务一般包括在技术设备进口合同中,不再签订另外的技术服务进口合同,而一年后的各项技术服务则另行签订进口合同,如上海证券交易所一年品质保证期满后历年签订的《容错计算机系统技术维护合同》; 技术咨询服务如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聘用新一代交易系统技术顾问合同》与上海银行的《新一代核心业务系统技术解决方案合同》;系统软件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上海银行的《HP OPENVIEW OPERATION软件及其使用许可权合同》,应用软件如上海银行的《ORACLE金融软件及其使用许可权合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的《SAP BANKING软件及其使用许可权合同》与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上海分行的《客户呼叫中心软件及其使用许可权合同》。
    以下,笔者谈谈在履行合同登记、纳税及付汇等重要环节,技术服务进口合同与技术设备进口合同及其他货物贸易进口合同的不同特点。
   
一、登录和填写“数据表”

    技术服务进口经营者,即技术受方公司,在合同生效后,应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信息网络管理系统,填写《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不能在网上填写的单位可以到当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如上海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填写打印,并持下述文件,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履行登记手续:
    1、《技术进口合同登记申请书》;
    2、《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信息网络管理系统预填表》;
    3、《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审核单》;
    4、签约双方法律地位的证明文件;
    5、技术服务进口合同副本。
    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在收到上述文件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经营者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对申请文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条规定要求或登记记录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文件的3个工作日内通知技术进出口经营者补正、修改,并在收到补正的申请文件或修改的登记记录起3个工作日内,对合同登记的内容进行核对,颁发《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
    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登记的主要内容为:
    1、合同号;2、合同名称;3、技术供方;4、技术受方;5、技术使用方;6、合同概况;7、合同金额;8、支付方式;9、结汇方式;10、信贷方式。
    国家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号实行标准代码管理。编制技术进出口合同号应符合下述规则:
    1、合同号总长度为17位。
    2、前9位为固定号:第1-2位表示制合同的年份(年份后2位)、第3-4位表示进口或出口国别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5-6位表示进出口企业所在地区(国标2位代码)、第7位表示技术进出口合同标识(进口Y,出口E)、第8-9位标识进出口技术的行业分类(国标2位代码)。后8位为企业自定义。例如:05HKSHY99ZZG05187。

二、向税务部门申办纳税

    在取得《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后,可向技术受方公司的税务主管部门申办纳税,申办时需提交以下文件:
    1、《纳税申请书》;
    2、《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A)》,《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项目办理表(A)》;
    3、《营业税申报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扣缴所得税报告表》。
    一般地说,如果外商提供的各类技术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率应为合同总金额的5%;企业所得税经审核后,税务主管部门即签发《审核意见通知单》,所得部分一般核定为合同总金额的20%,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率为30%,外商投资企业地方所得税率为3%,企业所得税率合计为33%,这样,企业所得税率应为合同总金额的6.6%。因此,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税率总计为合同总金额的11.6%。在按税务主管部门核定的税率缴纳税款后,税务主管部门即签发相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单),和《境外公司营业税完税证明》及《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完税证明》包含三联,第一联税务主管部门留存,第二联《银行或外管供汇联》外汇指定银行售付汇专用,第三联《企业留存联》技术受方公司存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正本,和《境外公司营业税完税证明》及《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复印件,送交外商,即技术服务供方,作代缴代扣凭证。
    如果外商提供的是技术咨询服务,可视情形而定。若其提供的服务全部发生在我国境内的,如上所述,其所取得收入应全额在我国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境内外的,应以劳务发生地为原则,划分境内外收入,并就在我国境内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申报纳税。一般情况下,上述咨询业务中,凡以中国境内客户为服务对象的,其划分为中国境内业务收入,不应低于总收入的60%。也就是说,最多可以减免税40%,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征收税率总计在合同总金额的6.96-11.6%之间。境外咨询企业向中国境内客户提供的咨询业务服务活动全部在境外进行的,其所取得收入在我国不予征税。

三、有关技术受让的纳税问题

    境外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技术受让公司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得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如果与外商签订计算机及计算机软件进口合同,其计算机软件部分未作为专利权或版权转让的,应视为计算机附属的实体产品,外商出售该软件所取得的价款,可以不视为特许权使用费,免于扣缴所得税。如果其计算机软件作为专利权或版权(包括属于编制计算机应用程序的专用语言、技术方法及技术秘密等)以使用许可形式向中国境内用户提供使用权,或者没有作为专利权或版权,但对其计算机软件的使用范围、方式和期限等规定有限制性条款的,对外商转让这类计算机软件,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处理。特许权使用费,除国家另有规定(如财产转让收益的计算)外,应按收入全额计算,税率为20%。这是所得税的一种源泉控制征收方式。国际上通常称之为预提税。在中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中,都本着平等互利原则,与对方国家商定减低源泉扣缴税率,实行限制税率征收,多数定位不超过收入合同总金额的10%。
    因此,技术受方公司在向税务主管部门申办计算机软件进口合同纳税时,除了提交《纳税申请书》,《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申请表(A)》,《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出证项目办理表(A)》,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局扣缴所得税报告表》外,不需提交《营业税申报表》。
    此外,对外商提供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及其《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所列举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且技术先进或者条件优惠的,需减免所得税的应呈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四、技术服务汇付所需文件及单据

    按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政策规定,技术服务进口合同的合同款不能以货物贸易常用的跟单信用证(L/C)方式支付,一般以电汇(T/T)方式支付。
    由技术服务受方代扣上述两项代缴的境外公司(即技术服务供方)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后,合同款余额或免税后的合同款全额可通过外汇指定银行以电汇方式支付技术服务供方。汇付所需文件及单据如下:
    1、《电汇申请书》;
    2、《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正本;
    3、《境外公司营业税完税证明》(银行或外管供汇联)正本;
    4、《境外公司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银行或外管供汇联)正本;
    5、《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复印件;
    6、外方提示的商业发票正本;
    7、技术服务进口合同副本。
    如果进口限制进口技术(指列入《中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目录》中限制进口类技术),在办理技术进口合同售付汇手续时,还须提交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